為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至9月26日。
一: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氣袋采樣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的現場采樣。適用于本方法的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在方法規定的分析時效內氣袋保存回收率不低于70%的要求。非甲烷總烴和部分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的氣袋保存回收率參見附錄A。
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732-2014)的修訂。
標準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修訂適用范圍,刪除廢氣溫度須低于150℃的限制;
——修改完善“方法原理”;
——增加“試劑和材料”章節,完善氣袋質量要求,增加輔助氣體要求;
——在“儀器和設備”中,增加稀釋采樣法采樣系統,在直接采樣法采樣系統中增加冷凝(除濕)裝置的可選項;
——在“采樣”中增加采樣前準備,以及空白樣品制備等要求;
——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中增加采樣系統檢查和清潔保養、氣袋質量檢查要求和方法、氣袋保存回收率試驗要求,以及采樣系統稀釋比核查要求等內容;
——增加“注意事項”章節;
——修改完善附錄A;
——增加附錄B和附錄C。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732-2014)廢止。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
二: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原理和組成、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原理和組成、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針對應用于不同目的、場合的監測,本標準規定了相應的測量范圍和性能指標要求。用于環境空氣的監測系統稱為Ⅰ型監測系統,用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的監測系統稱為Ⅱ型監測系統。